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16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李**与蕲春**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李**等与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代传国、宛利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付**、赵**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裁定书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纪**、晏金平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裁定书
罗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姚*、赵**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