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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槐**事处办事员私刻公章以执法者身份毁损财物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因诉槐荫办事处办事员私刻公章以执法者身份毁损财物一案,不服湖北省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杨*上诉称,槐荫办事处办事员私刻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公章,以执法者身份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2015年7月27日强行拆毁临时办公住所及集体创业器材、工具存放之所的铁棚、铁屋及毁损财物,造成破坏社会创业发展,扰乱社会,违反了有关国家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并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杨**称槐**事处办事员私刻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公章并实施毁损财物违法行为,由于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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