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与汉**生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骆大功因退休工资待遇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骆**认为其是被告汉**生局下属汉川市韩集卫生院的退休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调级调补政策,其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畴,原告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骆**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骆大功上诉称,我是2014年10月21日向汉**民法院递交诉状、缴费,并于同日受理立案。在之前上诉人曾以仲裁和仲裁后向汉**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汉**民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应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按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几次通知开庭而未开庭,拖延时间达近一年之久。在未开庭的情况下,汉**民法院又以原告的诉请不属行政诉讼调整的范畴,上诉人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驳回了我的起诉。上诉人认为,补发退休工资有孝感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的确认,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是汉川市卫生局应履行的行政职责。韩集卫生院是被上诉人的下设单位,按行政管理权限与职责范围,落实孝感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的是被上诉人应查明并落实文件精神与政策的范围。上诉人诉求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按信访的范围也应属于其行政职能要落实的范围。被上诉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诉请求是其行政义务范围。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要求被上诉人依文件精神核实与落实,不是要被上诉人给付款项,只要其履行了行政义务,能出示其责令第三人落实上诉人相关政策待遇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原审裁决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事实判定为不属其管辖审理的范围,是违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规定的。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在支持行政机关的懒惰行为。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第三人补发原告20%退休工资共计3066元及利息430元,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汉川市韩集卫生院原属自收自支的单位,上诉人骆**补发工资待遇问题,涉及到国家政策调整,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的范畴。上诉人骆**已通过信访途径进行处理,有孝感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确认。其请求判决汉川市卫生局履行孝感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确认职责,责令第三人补发原告20%退休工资共计3066元及利息430元的诉讼请求,该诉请事实就是要求汉川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起诉汉川市卫生局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但上诉人骆**在起诉中,没有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所以对骆**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上诉人骆**的诉请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