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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与安陆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代理权限:代为制作,修改,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起诉,上诉,撤诉,申诉,参加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理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安陆市公安局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不予答复一案,经孝感**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行辖字第0014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孝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2015年4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邬**,被告安陆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9日,原告邬某某以被告安陆市公安局对其提出保护人身、财产的申请作出了答复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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