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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北港镇庄前社区八组与通城县北港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庄*社区八组诉通城县北港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认违法一案,通**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鄂**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宣判后,原审原告庄*社区八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胡**、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被告并无确认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原告起诉无事实根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通城县北港镇庄前社区第八村民小组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通城县北港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其没有确认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一审驳回上诉人起诉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通城县北港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中没有确认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原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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