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与咸宁市咸安区城乡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诉被告区城管局、第三人东**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自愿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