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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赤壁市人社局会议纪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四久诉被告赤壁市人社局不服会议纪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四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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