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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珍诉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要求被告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于2015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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