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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宣恩县万寨乡人民政府林地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宣恩县万寨乡人民政府因与谭**林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宣恩县万寨乡人民政府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林**与谭**的山林界限明确,不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定争议山林在双方争议没有解决前就颁证给林**的,没有证据;2.一审法院漏列谭**、林**分别提交的林权证这两份证据,这两份证据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四界清楚,没有争议;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行政行为无效的行为,且谭**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与原审第三人林仕柱之间没有林地争议,只与村集体有争议林地。

原审第三人均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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