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赤壁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赤壁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公开其要求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原告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