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赤壁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公开其要求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原告同意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湖北省国有通城县鹿角山林场石门洞村诉通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赤壁市人社局会议纪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嘉鱼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向桂*与赤壁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赤**政公司与赤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诉被告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判决书
蔡**不服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一审判决书
汤大祥诉嘉鱼县城市规划和管理执法局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珍诉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涂**等人诉嘉鱼**管理局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