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珍诉被告赤壁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湖北省国有通城县鹿角山林场石门洞村诉通城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赤壁市人社局会议纪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嘉鱼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湖北省通山县黄沙铺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诉被告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判决书
蔡**不服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一审判决书
汤大祥诉嘉鱼县城市规划和管理执法局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珍诉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赤壁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