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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诉被告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中,因本案所诉行政行为与高**、赵**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新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蔡*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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