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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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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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