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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高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韦*高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高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高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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