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曾令绪不服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令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令绪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