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曾令绪不服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令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令绪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郑**与潜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湖北**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振**司诉潜江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再审行政判决书
袁**与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二审行政裁定书
鲁**与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潜**政局、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韦*高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潜江市张金镇人民政府、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