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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郑**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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