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4月9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郑**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鲁**与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潜**政局、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潜江市张金镇人民政府、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潜江**限公司与潜江市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建始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潜**政局、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潜江市龙湾荣守木材经营部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郑**与潜江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中国石化**社会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