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别钱*诉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一案中,原告别钱*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别钱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别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别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鲁**与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潜**政局、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潜江市张金镇人民政府、潜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潜江**限公司与潜江市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建始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潜**政局、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潜江市龙湾荣守木材经营部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郑**与潜江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