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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钱坤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别钱*诉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一案中,原告别钱*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别钱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别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别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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