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长沙县公安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任品与长沙县公安局确认行政不行为违法案的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梁**、徐栋国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诉被告长沙市**花区分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清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荣*与长沙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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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向晓*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