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长沙县公安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长沙县公安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