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桑植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不服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不服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需庭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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