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伟诉被告湖南省高速**支队永定大队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所涉及的争议已获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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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吴**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因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兰**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侵犯健康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诉桑植县河口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绪次不服桑植**管理局及第三人向红菊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清诉桑植县苦竹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覃继春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