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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诉被告湖南省高速**支队永定大队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伟诉被告湖南省高速**支队永定大队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所涉及的争议已获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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