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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侵犯健康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强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侵犯健康权一案,原告董*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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