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强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侵犯健康权一案,原告董*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兰**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童*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第三人吴**不服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桑植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不服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龙**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谭**诉桑植县河口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绪次不服桑植**管理局及第三人向红菊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清诉桑植县苦竹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覃继春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