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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第三人吴**不服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第三人吴**不服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童*以被告尚未书面答复原告的申请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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