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3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刘**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艾**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因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侵犯健康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桑植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不服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朱**、朱煜诉被告张家界市**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伟诉被告湖南省高速**支队永定大队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绪次不服桑植**管理局及第三人向红菊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