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朱*诉被告张家界市**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朱**、朱*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偿管理办公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朱**、朱*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