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3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