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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原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5)新法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8月27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收到上诉案卷后,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周**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李**1962年冬应征入伍,1965年带病复员回乡,应享受优抚政策,但新田县民政局认为李**无资格享受。上诉人要求查档案,才发现上诉人的档案被遗失。新田县民政局要上诉人到部队落实。上诉人六次到部队,部队答复意见档案查实属有关单位职责。据此,上诉人百余次要求新田县民政局依法予以落实,新田县民政局一概拒绝办理。新田县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依法属行政诉讼范畴,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认为u0026ldquo;李**作为带病复员军人,有权享受优抚政策,并为享受优抚政策要求查找核实人事档案u0026rdquo;,该诉请涉及退役军人要求落实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争议事项。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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