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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陆**、戴**违法生育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陆**、戴**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陆**、戴**于2014年9月21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乡城旋村违法生育第三个小孩,属违法多生育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对此,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170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3300元,双方合计征收15000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额度适当,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5)第X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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