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全花诉花垣县安监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5日,本院收到龙全花的行政起诉状,该诉状中称:2009年9月3日,原告之子石某某在矿老板李某某的矿洞上夜班,因矿洞巷道顶部塌岩,造成石某某重伤,李某某不积极抢救,致使石某某死亡。2009年9月16日花垣县**管理局报告称,“目前矿洞不具备任何合法手续,洞内没有合法矿产资源,上下与多个矿洞相通,并同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告花**督管理局明知此矿洞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仍不对此矿洞依法关闭,花垣县**管理局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事实。请求法院判决:1、要求花垣县**管理局行政赔偿60万元;2、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3、由花垣县**管理局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龙*花诉讼请求的第1项要求花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60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本案龙*花应当先行向花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赔偿请求,不能直接向本院提起赔偿的行政诉讼,故该项请求不是本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龙*花诉讼请求的第2项请求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该请求不是本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龙*花向本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龙全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湘西土家**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