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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粟**不服被告古丈县罗依溪镇人民政府关于粟**与第三人彭**、宋**、李**、唐**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不服被告古丈县罗依溪镇人民政府关于粟**与第三人彭**、宋**、李**、唐**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粟**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粟云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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