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顺县灵**庄网格1、2、3、4组诉永顺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永顺县灵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永顺县灵溪镇艾坪社区鹭鸶庄网格5、6组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顺县灵**庄网格1、2、3、4组诉被告永顺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永顺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永顺县灵溪镇艾坪社区鹭鸶庄网格5、6组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永顺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故原告以行政诉讼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顺县灵溪镇艾坪社区鹭鸶庄网格1、2、3、4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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