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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贵池不服被告龙山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贵池不服被告龙山县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贵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贵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贵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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