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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市莲**济合作社与高要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要市莲塘镇镇安村大巷经济合作社(下称大巷社)因与被申请人高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大巷社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对于“长塘”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有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撤销高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查询土地信息的答复》,并责令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向大巷社公开“长塘”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及出让的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巷社向高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有关“长塘”地段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最终出让给个人的相关资料。但是,“长塘”地段土地已经于1968年由高要**安村委会统一划入归镇**委会所有,并由镇**委会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已历时三十多年。肇庆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亦确认了上述事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第七条规定:“……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由于大巷社并非“长塘”地段的土地权利人,镇**委会明确不同意公开“长塘”地段土地的原始登记资料,因此,高要市国土资源局不同意大巷社查询及公开信息的申请并无不当,高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肇要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维持高要市国土资源局的不公开答复正确,肇庆**民法院作出(2015)肇中法行终字第26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大巷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要市莲**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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