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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东莞**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因与东莞**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东莞**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罗**申请再审称:东莞**理局监管失职,一是未取消余**、邓**、刘**、钟**等四位欠费业主的参选资格及当选资格,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是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如当选也应取消资格;二是东莞**理局东房物(2008)39号文已经说明新达中心小区可分开管理。综上,请求:一、取消余**等四欠费业主的当选资格;二、新达**主委员会不应包括商场/商铺业主委员会;三、诉讼费用由东莞**理局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害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根据上述条例规定,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罗**主张取消余**等四位欠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的资格,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东莞**理局无权直接取消部分当选委员的资格。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案中,新**心现属于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应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申请人罗**主张新**心应分割为两个业主委员会,理据不足。一、二审判决驳回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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