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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江门市**道办事处经贸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道办事处(下称会城街道办)、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下称大洞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分红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会城街道办未履行调查职责,未查明清楚事实就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撤销会城街道办作出的(2014)会街行处字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认为其作为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会城街道办提出处理解决的申请,其申请的事项为:1、要求会城街道办责令大**委会改正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2、依法确认周**具有大**委会村民分红成员资格;3、要求大**委会支付周**征地款、分红款、差旅费合计60381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周**2008年和2009年已经领取了分红款。会城街道办作出的(2014)会街行处字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认:一、2007年至2010年期间周**具有大**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成员资格;二、大**委会应在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征地款和2007年、2010年分红款21410.50元给周**;三、驳回周**其他分红请求。从该处理决定的内容来看,已经基本支持了周**的申请请求,尽到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新法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驳回周**的诉讼请求正确,江门**民法院作出(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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