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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成不服被告龙山县公安局及第三人陈**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诉被告龙山县公安局及第三人陈**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文*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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