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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迁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即日受理后,经审查,因2010年保靖县林权制度改革,全县统一进行了林权林地踏界发证,目前迁陵镇新林权证还没有发放下来,原告陈**诉被告迁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50元,依法减免。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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