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莲诉被告保靖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谢*莲以被告主管部门已经受理了其相关林地确权申请,本案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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