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古丈**有限公司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一案中,因被告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已决定对古丈**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现原告向**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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