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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区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区分局对我方进行行政拘留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程序。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赔偿我方因非法拘禁10天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责令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区分局归还我方祖宗骸骨历史遗物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梁*到北京国家行政机关及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扰乱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当地公共场所的秩序,其上访行为已由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陈*、周**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告知梁*有关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作出茂公港行罚决字(2014)第00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梁*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亦无不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茂电法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驳回梁*的诉讼请求正确,茂名**民法院作出(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80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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