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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案讼争的原行政行为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00185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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