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汕中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