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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汕中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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