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洪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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