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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行政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诉肇庆市高要区监察局(下称高要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原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冯**分别于2015年7月5日、8日向高要监察局提交《申请报告/实名举报状》,要求高要监察局依法对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黄**涉嫌违法违纪作出处理。高要监察局电话告知冯**对其提交的《实名举报状》不予立案受理,没有制作和送达书面文书。冯**以高要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高要监察局在一定期限内对上述《申请报告/实名举报状》依法履行立案受理、调查核实、实体处理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是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而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实体处理等属于监察机关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行为,并非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因此,冯**并非本案高要监察局履行上述法定监察职责的相对人,高要监察局履行监察职责行为也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冯**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冯**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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