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养与肇庆**林业局、肇庆市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高要区林业局(原高要市林业局)、肇庆市林业局不服信访事项答复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原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苏金养所诉高要市林业局作出的信访事项情况答复和肇庆市林业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系有权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和复查意见,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苏金养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苏金养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苏*养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枉法错误,具体表现见裁定书第2页:“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请求:1、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一审枉法错误裁定依法进行处理;2、对本案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立案受理;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受理且属于程序性案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的规定,本院决定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对高要市林业局2011年8月3日作出的《禄步镇双马皮山五队罗*(妙)兰“党政领导接访日”来访情况答复》和肇庆市林业局2011年11月22日作出的《关于罗*(妙)兰信访事项复查的答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两份答复是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信访答复,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