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文诉被告肇庆市**理中心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文书面向本院提出与被告协商解决,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广东**限公司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肇庆市**备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养与肇庆**林业局、肇庆市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李**等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沙村山田经济合作社与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行政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肇庆市高**品有限公司与肇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正佳经济合作社、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六略经济合作社等与怀集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肇庆英**限公司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