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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正佳经济合作社、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六略经济合作社等与怀集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正佳经济合作社(下称正佳社)、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六略经济合作社(下称六略社)因与被上诉人怀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集政府)、原审第三人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蓝足经济合作社(下称蓝足社)、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罗屈经济合作社(下称罗屈社)、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道金经济合作社(下称道金社)、怀集县永固镇保安村大洞经济合作社(下称大洞社)山林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5)肇怀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山场大地名称“老元埇一带”,小叫地名有:水对埇、大田埇、中塘埇、容**(辶化)、律退(菜)长埇,坐落在永固镇保安村行政界线内,①号山四至(以日出为东):东至山脊顶(广宁县行政界);南至山脊、朝进村行政界;西至火娇厂依山脊至个腾山咀再至亚兆山咀依脊直上顶;北至金顶至百花大田山脊、顶,面积约2765亩。②号山四至(以日出为东):东至办包埇与律退长埇之间的山脊界;南至朝进村行政界;西至律退长埇大山脊界;北至埇坑山脚止,面积约145亩。争议各方当事人对争议山场的四至、范围、面积均无异议。2012年7月间,因在县国土确权工作中,正佳、六略两社指认山场界线归属时,蓝足、罗*、道金、大洞社对其指认山场界线提出异议,故引致了几方的山林权属争议。蓝足、罗*、道金社于2012年7月25日向怀集政府提出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怀集政府于2012年7月30日正式立案受理。同年8月,大洞社向怀集政府提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经怀集政府审查,发现大洞社提出的争议主体和诉求与蓝足、罗*、道金社提出的相同,故怀集政府将两申请合并处理。

正佳社提供有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共12份,持证坐落单位:怀集县第八区镇南乡保安村,户主分别为:植朝章、孔**、植**、曾**、植**、植奇章、孔**、孔**、植**、植燦章、植**、植**,证号分别为:第021号、206号、207号、032号、033号、037号、038号、039号、314号、316号、318号、324号,地名均属老元埇。六略社提供有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共12份,持证坐落单位:怀集县第八区镇南乡保安村,户主分别为:植立朝、植**、植文章、植平章、植明金、植毓章、植树义、植成章、植雅章、植立言、植金章、植言章,证号分别为:第022号、024号、029号、030号、034号、040号、315号、317号、320号、322号、323号、326号,地名均属老元埇。

蓝*社提供有:1、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1份,持证单位:永**社保安大队杬足(蓝*)生产队,地名:老元水对一埇两傍合长,四至:上至两边山顶分水为界,下至两边山脚为界,左至个腾山咀界,右外至下兆山咀为界,面积150亩。地名:老元大田埇一埇两傍合长,四至:上至两边山顶分水为界,下至两边山脚为界,左外至用鞋口山咀界,右外至火娇厂背山咀界,面积100亩。2、1982年《自留山证》2份,其中,①证号为怀林自证字第1667号,户主:植秀枚,地名:水对埇,四至:上至水对山顶界,下至坑界,内至秀*自留山界,外至育金自留山界,面积7亩。②证号为怀林自证字第1673号,户主:植育桂,地名:水对埇,四至:上至山顶界,下至坑界,外至亚兆山咀界,内至育棣自留山界,面积7.7亩。

罗*社提供有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1份,持证单位:永**社保安大队罗*生产队,地名:老元埇容鞋辶化中塘,四至:东至山顶,南至埇口山咀,西至山脚,北至立杬,面积60亩。

道金社提供有:1、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1份,持证单位:永**社保安大队道金生产队,坐落:老元埇,地名:中塘埇口两边山咀起两旁合长内在伍辶化上至顶下至脚,四至:东至山顶一直分水为界,南至埇行山顶中工山顶内在伍辶化,西至山顶分水为界上至顶下至脚,北至中塘口界,面积110亩。2、1982年《自留山证》5份。其中,①证号为怀林自证字第1624号,户主:孔**、孔**,地名:老元中塘埇,四至:东至中塘山脊界,南至祥惠自留山界,西至本山脚坑界,北至令升自留山界,面积3亩。②证号为怀林自证字第1625号,户主:孔**,地名:老元中塘埇,四至:东至本山脚坑界,南至令开自留山界,西至中塘山顶界,北至令森自留山界,面积4亩。③证号为怀林自证字第1627号,户主:孔**,地名:老元中塘埇,四至:东至本山脚坑界,南至坤成自留山界,西至中塘山顶界,北至祥班自留山界,面积3亩。④证号为怀林自证字第1629号,户主:孔**,地名:老元中塘埇,四至:东至本山脚坑界,南至辶化界,西至中圹山顶界,北至宗林自留山界,面积4亩。⑤证号为怀林自证字第1630号,户主:孔**,地名:老元中塘埇,四至:东至本山脚坑界,南至令升自留山界,西至中塘山顶界,北至祥照自留山界,面积3亩。

大洞社(原称理鱼生产队)提供有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1份,持证单位:永**社保安大队理鱼生产队,坐落:柳**,地名:律退片两旁合长,四至:东至埇尾山顶以水为界,南至律片至山咀依金面破开,西至埇口界,北至办包山咀依金面破开,面积50亩。

2014年怀集政府作出怀府裁决(2014)8号《关于“老元埇一带”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1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第(三)、(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争议山场大地名称“老元埇一带”,小叫地名有:水对埇、大田埇、中塘埇、容鞋埇、律退(菜)长埇,坐落在永固镇保安村行政界线内,①号山四至(以日出为东):东至山脊顶(广宁县行政界);南至山脊、朝进村行政界;西至火娇厂依山脊至个腾山咀再至亚兆山咀依脊直上顶;北至金顶至百花大田山脊、顶,面积约2705亩(详见1:10000地形图)。②号山四至(以日出为东):东至办包埇与律退长埇之间的山脊界;南至朝进村行政界;西至律退长埇大山脊界;北至埇坑山脚止,面积约145亩(详见1:10000地形图)。上述山场四至范围内的山林权属所有权分别确认归蓝足社、罗**、道金社和大洞社集体所有。其中,“水对埇”和“大田埇”山场的山林权属所有权归蓝足社集体所有,四至(以日出为东):东至容鞋埇与大田埇之间的山脊界,南至火桥厂以山脊至个腾山咀止,西至亚兆山咀以山脊直上金顶止,北至金顶至百花大田山顶界,面积约1550亩。“容鞋埇”山场的山林权属所有权归罗**集体所有,四至(以日出为东):东至广宁县行政界,南至容鞋埇与中塘埇之间的山脊界,西至容鞋埇与大田埇之间的山脊界,北至山顶富帮村行政界,面积约678亩。“中塘埇”山场的山林权属所有权归道金社集体所有,四至(以日出为东):东至广宁县行政界,南至朝进村行政界,西至中塘埇与办包埇之间的山脊界,北至容鞋埇与中塘埇之间的山脊界,面积约537亩。“律退长埇”山场的山林权属所有权归大洞社集体所有,四至(以日出为东):东至办包埇与律退长埇之间的山脊界,南至朝进村行政界,西至律退长埇大山脊界,北至埇坑山脚止,面积约145亩。正佳、六略两社不服该《处理决定》,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肇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肇府行复(2014)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怀集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正佳、六略两社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保安大队营办老**场时,林场的林地是由原保安大队属下各生产队无偿提供的,林地所有权并不属保安大队所有,现争议山场的四至范围均在原老**场的四至范围内。原保安大队在1965年开始成立老**场,约在落实林业“三山”时解散。由于原老**场解散后,林场内的林木还未完全采伐完毕,故一直由保安村民委员会管理。保安村民委员会自2006年和2010年发包老**场林木采伐后,已不再对原老**场的山场进行经营管理了。根据县山纠办派员到永固林业工作站调查核实,永固林业工作站提供与争议山场有关的材料有:1、2006年永固镇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及采伐林木山场四至位置图各1份;2、2010年8月30日和2011年11月15日《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及附图各6份,证件编号分别为NO99039072、NO99039927、NO99039928、NO99039929、NO99039930、NO99039931。按永固林业工作站提供的上述所有材料显示,证实在2006年、2010年、2011年分别由林**、黄**和植**等人申请采伐山场林木的四至范围均在现争议山场四至范围内,其中林**、黄**采伐部分属保安村委会发包和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并凭蓝足、罗*、道金、大洞四社的《山林土地所有证》作为依据办理林木采伐证。植**采伐部分属蓝足社发包采伐。期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再查明,正*、六略两社和蓝足、罗*、道金、大洞四社的体制变化情况。正*社、**略社在土改时,均属怀集县第八区镇南乡保安村管辖;在体制下放时,属永固公社保安大队管辖,分别称正*、六略生产队;在落实“三山”时,属永固公社保安大队管辖,分别称正*、六略生产队;现属永固**委员会管辖,分别称正*、六略经济合作社。蓝足社、罗*社、道金社、大洞社在土改时,均属怀集县第八区镇南乡保安村管辖;在体制下放时,属永固公社保安大队管辖,分别称杬足、罗*、道金、理鱼生产队;在落实“三山”时,属永固公社保安大队管辖,分别称蓝足、罗*、道金、大洞生产队;现属永固**委员会管辖,分别称蓝足、罗*、道金、大洞经济合作社。

2015年1月29日,怀集政府作出《关于怀府裁决(2014)8号处理决定更正告知书》,对怀府裁决(2014)8号《处理决定》相关内容作出更正。怀集政府已将该更正告知书送达了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正佳、六略两社和蓝足、罗*、道金、大洞四社对该更正告知书均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山场座落在怀集县行政界线内,争议各方均是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怀集政府有权处理本案山林权属争议,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正佳、六略两社和蓝足、罗*、道金、大洞四社在土改时均属怀集县第八区镇南乡保安村管辖,在体制下放时又同属保安大队体制调整区。在落实“四固定”时期,经保安大队调整,正佳、六略两社和蓝足、罗*、道金、大洞四社均分别向怀集政府申领有不同山场的《山林土地所有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证件。蓝足社、罗*社、道金社、大洞社分别申领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与争议山场有关联,证件四至并覆盖了现争议山场四至。而正佳社和**略社申领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与现争议山场完全无关联,不属争议山场的权属证据。蓝足社和道金社提供的1982年《自留山证》7份,该《自留山证》地名和四至核对争议山场四至位置,虽无法确认在争议山场的具体位置,但能显示在争议山场四至范围内,可作为本案处理的参考依据。正佳社、**略社分别提供12份1953年土改证,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由于原保安大队营办老*林场的原因,从1965年起至落实林业“三山”左右,“老*埇一带”山场(含现争议山场)一直由保安大队林场经营管理。老*林场虽然在落实林业“三山”后解散,但因山上的林木还未采伐完毕,故一直由保安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直到保安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将“老*埇一带”山场林木发包给他人采伐完毕后,再没有经营管理。保安村委会在2006年和2010年办理老*林场的林木采伐手续时,是以蓝足、罗*、道金、大洞四社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作为依据申办的,故证实上述四社持有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是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与现争议山场有直接关联。怀集政府作出怀府裁决(2014)8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山场分别确权归上述四社集体所有,处理正确。正佳社与**略社以农户个人名义持有的土改证来主张争议山场所有权分别归其两社集体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此,正佳社与**略社请求撤销怀府裁决(2014)8号《处理决定》,并判令怀集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将争议山场归其集体所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怀集政府作出的怀府裁决(2014)8号《关于“老元埇一带”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得当,原审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怀集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怀府裁决(2014)8号《关于“老元埇一带”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正佳社、**略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对四个第三人颁发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的行为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及程序违法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件;2、四个第三人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的与争议山场没有关联,四至并非覆盖现争议山场的四至。上诉人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与争议山有关联,是争议山场的权属证据。且上诉人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的存根本来有争议山场的记载,但被删划,删划后没有加盖校对章,程序违法;3、案外人**旁井生产队持有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证实:被上诉人对本案争议山场的颁证行为存在一山多证的情形;4、原审法院因为保安村委会在2006年和2010年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以四个第三人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为依据申办的,就认定四个第三人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具有一定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属于强盗逻辑。二、原判决认定证据不足。1、原审法院仅凭第三人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就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山场山林权属归原审第三人;2、1995年**略社办理律退长的林木采伐手续是经过怀集县林业局、永**政办、永固镇林业工作站等部门盖章确认通过的,这证明1995年时,**略社对律退长一直享有山林权属。三、上诉人所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的错误认定,也足以让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允。上诉人上诉时一并提交了以下新证据:永固镇**生产队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及存根、《律退长埇口承包合同书》、《怀集县集体森林采伐申请设计表》、《水对埇林木承批合同书》、六略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存根》、《批砍茶竹合同书》。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怀集政府二审提交的答辩意见与一审提交的一致。

本院查明

原审第三人蓝足社、罗**、道金社、大洞社二审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二、上诉人上诉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山场合法有效的依据。(一)无论是在怀集政府作出涉案处理决定时、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时,还是在原审法院诉讼期间,上诉方均没有提供与争议山场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证书和证据;(二)现上诉人提供的永固镇**生产队持有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及存根,无论是地名还是四至、面积,均与现争议山场不符。而且永固镇**生产队作为案外人,也从未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争山场,因此,上述《山林土地所有证》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更谈不上新证据;(三)上诉人提交的《律退长埇口承包合同书》、《怀集县集体森林采伐申请设计表》、《水对埇林木承批合同书》以及《批砍茶竹合同书》等所谓证据,是个别村民侵权,违法发包砍伐林木的个人行为,不是上诉人集体的合法有效行为,也不是本案争议山场的合法、真实、有效、关联的证据;(四)上诉人提交的《山林土地所有证》存根是已经在县政府裁定、市政府复议和一审阶段质证过的无效证据。综上所述,为维护四个第三人山林权属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事实清楚,经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本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山林权属确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作出的怀府裁决(2014)8号《关于“老元埇一带”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给原审第三人颁发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在落实“四固定”时期,保安大队对其辖下生产队的山林进行过调整,各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分别向怀集政府申领有不同山场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上诉人除争议山场外,其他山场均申领了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现上诉人提供以其农户个人名义所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其对现争议山场享有权利的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可。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务院授权**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原审第三人持有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是处理本案争议的重要依据。四个原审第三人持有的上述《山林土地所有证》四至范围明确,合并起来与争议山场的四至范围重叠。上诉人持有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与争议山场没有关联,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的规定,上诉人无法提供与争议山场相关联的权属证书,也未能提供有力的经营事实。因此,被上诉人依据原审第三人持有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及相关经营事实,作出怀府裁决(2014)8号《关于“老元埇一带”山林权属的处理决定》,确认争议山场属于原审第三人集体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法院判决维持上述处理决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另外,对于上诉人认为永固镇**生产队持有的1963年《山林土地所有证》记载的四至与争议山场有关的主张,本院认为,永固镇**生产队作为本案的案外人,与本案当事人并没有就争议山场产生纠纷。且该《山林土地所有证》所记载的四至范围实际与争议山场没有关联,因此,不能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律退长埇口承包合同书》、《水对埇林木承批合同书》,在被上诉人裁决时、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以及一审的诉讼期间,均没有作为证据提出。且上述合同书没有关于四至范围的记载,无法确认是否与争议山场有关联,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可。《怀集县集体森林采伐申请设计表》所记载的伐区界限“东至独柏界,西至山脚界,南至坳界,北至冲口界”,以及《批砍茶竹合同书》所记载的砍伐范围“南至中堂横辶化山嘴界,北至与容鞋山嘴界,西至山脚,东至山顶”,均与现争议山场没有关联,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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