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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彭**与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彭**不服龙门县龙华镇人民政府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龙华计字(2014)第001号,《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简称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彭**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被告龙门县龙华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邱**、谭**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决定书认定:彭**2014年9月10日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表》收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安排生育。请你们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防止政策外怀孕的发生,如已怀孕请落实补救措施。

原告诉称

原告杜**、彭**诉称:原告杜**虽再婚前与前夫廖**于2000年12月生育有一女孩,但已于2013年11月8日办理了离婚,婚生小孩廖**由其前夫廖**抚养。两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在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彭**是初婚。因此两原告有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权利,所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为不合法。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一、杜**现夫彭**与前夫廖**属亲姑表兄弟,…完全不符合社会伦理。第二、存在真领证、假结婚…骗取再生育二胎的重大欺骗行为。领了结婚证就算结婚,这是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哪里还有真领证,假结婚之说呢?至于婚姻人的私生活,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所以不存在蒙骗过关重大欺骗行为。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龙*计生不字(2014)第001号,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2、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准许两原告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决定。

原告杜**、彭**为其的诉称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2、结婚证。证明两原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3、龙*计生不字(2014)《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而被告不同意;

4、龙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不予受理杜**夫妇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情况通报》。证明本案起诉未过诉讼时效率;

5、龙府行复(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本案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先怀孕后申请违反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杜**于2014年9月25日向龙**生办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胎应当先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计生办工作人员发现疑点,告知其丈夫前来计生办协助调查,杜**拒绝,并称其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然而在2014年10月14日上午,杜**夫妇及彭**的大哥彭**主动来到龙**生办同意协助调查。在调查中,计生办要求彭**提供其妻子杜**父母家的家庭情况,彭**表示只知杜**情况和怀孕3个月,对杜**的父母姓名、家庭成员等情况一无所知,也从来没有去过杜**及其父母家,彭**反映的种种状况显示,明显与常理不符,也违背了先申请后怀孕的申请生育第二胎原则。二、弄虚作假,想蒙骗过关、骗取再生育一胎子女准生证。根据公安、民政部门反映的信息查明,杜**,龙城街道东效场社区居民,龙城**小学的教师,与前夫廖**于1999年12月结婚,2000年12月生育一个女孩,名叫廖**。2013年11月8日与廖**协议离婚,小孩廖**归男方抚养。2014年2月17日杜**与彭**在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彭**属初婚。彭**是龙门县龙*镇双东村村民,无业。彭**与廖**属亲姑表兄弟,有串通的便利。结合以上彭**的笔录,有理由相信杜**与彭**的结婚是为了掩盖孩子属杜**与廖**的事实。所以原告的行为存在真领证、假结婚,想蒙骗过关、骗取再生育二孩的重大欺骗行为。三、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决定书》,是于法有据的。四、被告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完备,审查阶段有当面问话审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相关部门,发放听证通知阶段有送达,后有《龙*决定书》。综上述,答辩人的《龙*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请法院照准答辩人的答辩目的。

被告为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

1、《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证明龙华镇政府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2、《送达回证》。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完整;

3、《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告知书》。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完整;

4、《调查笔录》。证明:(1)杜**来办证时已怀孕三个月;(2)彭**与杜**没有住在一起的事实;

(3)彭**不熟悉杜**娘家的情况,不合常理。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3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5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主要是对程序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怀孕后再领证,只是违反了未先申请领准生证再怀孕的相关规定,只是违反计划生育领证程序性的规定,不是违反了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小孩的规定,被告把先怀孕再领证的行为作出追究杜**和彭**不应该生育子女的决定,认为不合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告龙**生办提交《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申请生育二胎原则上要先申请后怀孕,龙**生办工作人员发觉疑点,告知要其丈夫彭**前来协助调查,杜**拒绝,并称其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于2014年10月14日上午,杜**、彭**夫妇及彭**的大哥彭**一起到龙**生办,表示同意协助调查。调查时,彭**表示只知道杜**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已怀孕3个月的情况,对杜**的父母姓名及其同胞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一无所知,也从来没有去过杜**及其父母的家。2014年11月3日被告龙门县龙*镇人民政府作出,龙*计生不字(2014)第001号《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原告杜**、彭**不服,于2015年1月19日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1、批准杜**、彭**夫妻生育第二胎小孩并发准生证;2、收回通知书。龙门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龙府行复(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杜**、彭**2015年1月19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第一项行政复议请求。

另查原告杜**的丈夫彭**与其前夫廖**是亲姑表兄弟。原告杜**于2015年4月8日已产下一男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门县民政局是婚姻登记的职能部门,原告俩持有该职能部门核发的结婚证,二原告持有的结婚证在没有被依法撤销的前提下,二原告属合法的夫妻。被告认定原告先怀孕后申请,事实清楚。但被告对其认定原告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不能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先怀孕后申请,不是申请再生育的条件,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及时补办生育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被告处理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被告作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应予撤销。至于原告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准许其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决定,不属本院职能范畴,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龙门县龙华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龙**生不字(2014)第001号《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杜**、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门县龙华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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