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44758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和张**、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