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有限公司与东莞**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社保工伤认字第GSRD220344758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和张**、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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