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晶宝石厂诉被告惠州市**管理局博罗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原告苏*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交易所履行法定职责撤诉裁定书
项*、江**与博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博罗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东莞**有限公司与东莞**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博罗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邓**与被告博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惠东**晖鞋厂诉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蔡**与博罗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