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因要求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房地产交易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故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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